材料工程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材料工程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 发布日期:2019-06-20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对材料工程系各项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材料工程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材料工程系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材料工程系决策的主要形式。材料工程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材料工程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和专业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材料工程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材料工程系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系主任或受委托的系副书记、系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且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如有紧急事情,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口头表决、投票(无记名或记名)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材料工程系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按期归档。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报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报学院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材料工程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十一条  材料工程系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列为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材料工程系下设机构,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征得系分管领导同意,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列为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将会议议题、议程、要求等及时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如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或讨论不成熟的,应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学习上级和学院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材料工程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材料工程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履行政治责任,把好政治关。

  第十七条  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材料工程系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党建及行政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研究材料工程系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材料工程系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研究材料工程系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确定材料工程系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人选,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第二十二条  研究处理材料工程系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院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十五条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遇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材料工程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有保密要求的议题时,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二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督办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条  凡材料工程系重大问题,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材料工程系办公室应协助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反馈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所属材料工程系。

 

2018年6月1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