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于指导教师开展课程考核工作,适用于我院全部考查课课程考核,本标准未指明的要求及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必须符合课程大纲(课程标准)。
2. 完成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编写工作,理论考查课试题编写标准见《期末考查课理论考试试题编写工作标准》。
3. 每学期第十七周之前(含十七周)结课的考查课(含实践教学)需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全部考核并由任课教师本人(或系办干事)到教务处学业科录入成绩。其他时间结束的考查课按照教务处要求,统一在全院期末成绩批阅、登录时间段内完成。
4. 成绩录入后,将装订后的试卷及《学生成绩过程考核记录表》交系(部、分院)办公室存档。
5. 考试时间安排在授课计划之内。
6. 考试由任课教师本人自行组织,若任课教师无法单独完成考试组织,由系部安排其他教师协助完成。
7. 考查课在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任课教师不能向其他人透露学生成绩。
8. 其它过程考核材料由任课教师保存(保存一学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