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于指导各专业群、课程组在业余时间开展的旨在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适用于我院各专业群、课程组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本标准未指明的要求及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第二课堂活动必须以学生为组织管理与参与主体,教师起指导作用。
2.第二课堂活动必须安排在学院业余休息并且参与学生无课的时间进行。
3.第二课堂活动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
4.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课程组长编制本学期课程组第二课堂活动计划,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
5.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由课程组自行确定,课程组应本着安全、实效的原则制定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方案并经系部主任批准后实施。
6. 第二课堂活动记录使用LNJD-PR08-RE45表16K纸手写,计划与实施方案采用16K纸打印。
7.教务处将根据第二课堂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给予20课时以内的课时津贴补助。若第二课堂活动需额外支出费用以及所需课时津贴补助超过20课时,需报教务处审批。
8.第二课堂活动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应提前到各系部进行审批并报教务处。
9.第二课堂活动指导教师应认真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
10.教务处、各系部将根据计划对第二课堂活动进行检查。
11.学期结束后,课程组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好第二课堂活动记录与总结交教务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