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于指导教师开展理论授课的指导,适用于我院课堂教学工作,本标准未指明的要求及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 任课教师衣容整洁大方,仪态端庄、声音清晰、讲普通话。
2. 任课上课时必须携带教学日志、教材及参考资料、教案、授课计划、课程大纲(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
3. 任课教师在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做好授课各项准备工作,并在上课铃响之前完成考勤并记载。
4. 上课铃响后,教师宣布上课,学生起立,教师还礼后学生就座,教师开始授课。
5. 板书书写应做到布局合理、字迹工整清楚、内容详略得当、文字使用规范。
6. 在教室进行的理论课,任课教师必须站立授课。
7. 任课教师应根据授课方案要求,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师生互动学习,提高教学效果。
8. 授课期间开展的过程考核要认真记载。
9.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目的和任务,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生产、生活实践进行科学、艺术的讲解,将素质教育的思想融入到讲课中去;把握课程教学的重点、难点、深度、广度,重点突出,详略得当,主次分明。
10. 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制止学生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对于学生违纪行为进行适当方式的批评教育,维持正常的上课秩序。
11. 任课教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体育课允许两节课连上,提前10分钟下课)
12. 任课教师按照授课计划的要求掌握教学进度,进度误差应控制在2节课内。
13. 下课后,任课教师安排学生将黑板擦拭干净,整理好仪器设备。
14. 任课教师在课后要及时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写清教学章节内容并在“任课教师”栏内签名;及时在授课方案上填写“教学后记”。
15. 认真做好课程结束后的教学总结并交系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