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于课程设计的指导,适用于校内开展各种课程设计教学工作,本标准未指明的要求及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拟定课程设计任务书。
2.由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为学生确定指导书或参考资料。
3.课程设计开始前必须将拟定的课程设计题目(任务)发给每位学生,学生进行必要的选择后确定分组名单。
4.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在课程设计过程中要按照课程大纲(课程标准)要求开展过程考核并认真记载。
5.课程设计期间,执行正常作息时间,指导教师要全程指导,不得擅自离岗。
6.课程设计完成后,应进行考核或答辩工作,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
7.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领取设计报告用材料并发放,负责课程设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归档。
8. 指导学生完成课程设计报告的编写工作。
9.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考核及登录工作。
10. 学生完成的设计报告、课程设计过程考核材料交系部存档。
【发布人: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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