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于指导教师批阅试卷,适用于我院全部期末理论考试课及理论考查课补考试卷批阅工作,本办法未指明的要求及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合理安排阅卷人员,在原则上采取流水作业阅卷或教师交换阅卷的方式。
2.阅卷必须客观、公正、以试卷标准答案为依据,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要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严格把握评分细则,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3.阅卷人必须采用红色笔批阅试卷,答案完全正确时打“√”,完全错误时打“╳”,部分正确的打 “ ”并且标明错误之处。阅卷要有批阅痕迹,不允许出现没有批阅痕迹直接给分的现象。
4.评分时一律按扣分(负分)标识。小题得分要用圆圈将分数圈起来,写在小题标号处。试卷一律按给分进行标注。
5.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或试题对应处)签名。
6.试卷批阅完毕后,将各题得分情况填写在试卷首页评分栏中,并在指定位置签字。
7. 试卷批阅中发生错误需要改动时,阅卷人必须在改动位置签署姓名。
8. 试卷批阅过程中,不得损毁试卷密封部分。
9.对于批阅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如果是小题分数出现失误,需改动分数,要由该题评卷教师修改并签字;如果是分数框中的大题分数要修改,要由教研室主任和该题评卷教师共同签字。
10.试卷批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系部指定的阅卷室完成。
11.试卷批阅期间,批阅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员接触试卷、询问成绩。
12.试卷由系部干事专人专柜保存,批卷人领取试卷后对试卷安全性负全责。
13.批阅人阅卷期间需离开阅卷室时,必须将试卷送回系办干事保存。
14.试卷领取、送回过程中,经手人必须认真核对试卷与评分标准的数量、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
15.试卷登录分数时,必须由系部干事及指定人员两人共同完成,并在规定位置签字。
【发布人: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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