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于指导教师之间相互的听课活动,本标准未指明的要求及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学院党政领导、各系部(分院)领导、教务处、高教研究所有关负责人、各课程组长以及各任课教师按照听课制度要求,每学期需坚持听课。
2.听课采用随机方式,事先不通知被听课教师。
3.系部(分院)领导听课对象要以本系部(分院)教师为主,课程组长及任课教师听课对象以本课程组教师为主。
4.听课人员应遵守上、下课的时间,如实填写听课的周次和听课节次。
5.听课人员听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不能影响正常上课秩序。
5.听课人员要检查授课教师的教材、教案、授课计划、教学日志、课程大纲(课程标准)等有关教学文件,并注意观察和听取学生的听课状态和意见、建议,对教学效果作出评价。
6.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或《实训教学质量评价表》。
7.听课人员听课后,要将对被听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及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被听课教师,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8.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及院级督导员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控制等做出评价和分析。系部(分院)领导、部主任、课程组长、系部督导员和任课教师在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应重点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等做出适当的评价和分析。